蓬安县司法局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蓬安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以下简称《组建方案》)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支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组建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拟定,县人民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助力解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属县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三)决策程序:《组建方案》征集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蓬安支行等单位意见,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征集了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农业农村局内部合法性论证和县纪委监委廉洁性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四)决策内容:
1.关于组建方式问题。川财农〔2018〕158号文件明确:“市、县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可选择与担保机构、银行合作,也可直接选择与银行合作。”《组建方案》中“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采取县农牧业局与县农担公司、金融机构三方合作组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首批合作银行,县内其他银行在接受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基础上均可纳入合作对象”符合文件规定。
2.关于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问题。《组建方案》将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户及返乡创业人员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符合川财农〔2018〕158号文件中的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和条件。
3.关于风险补偿比例问题。川财农〔2018〕158号文件明确:“原则上风险补偿金分险比例不高于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组建方案》中“农业经营主体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合同……由合作银行承担30%,县农担公司承担40%,其余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且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以支付时风险账户余额为限”符合文件规定。
4.关于收益处理问题。川财农〔2018〕158号文件明确:“风险补偿金在确保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利息收益存入风险补偿金账户,用作增加下一年风险补偿金规模。”该方案中的收益处理方式符合文件规定。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蓬安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组建方案》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适当,内容与上级政策不抵触。我局同意。
蓬安县司法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