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4〕1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晨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于2024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实质是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单独就该通知申请行政复议,被复议缴费通知书并非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