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4〕17号
申请人:蓬安县某水电站。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孟坤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补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23年10月13日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2023年10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满60日计算,应从2023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申请行政复议期限2024年2月18日届满。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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