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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3-11 18:00

蓬安府复〔202413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兴旺镇兴中街。

法定代表人:唐义寒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编号2024011927687628)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26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蓬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络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9日期间兴旺镇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情况相关政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需享受DC级危改的农户,先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评议通过后,村委会将申报的农户信息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在“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进行线上公示,均无异议后再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的DC级危改农户申报对象已通过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并在线下线上进行了公示。如需查询请登录“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或者致电镇政府办公电话0817-8700020查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答复,并且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按《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告知救济途径,程序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公开兴旺镇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9日期间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情况的申请后,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现经调查核实,该答复书回复内容不规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危房改造对象尚未验收,2024年4月验收合格后,才能确定危房改造认定对象,届时,被申请人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蓬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络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9日期间兴旺镇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情况相关政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确“需享受DC级危改的农户,先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评议通过后,村委会将申报的农户信息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在“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进行线上公示,均无异议后再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的DC级危改农户申报对象已通过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并在线下(各村居、镇政府公示栏)线上(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7天)。如需查询请登录“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或者致电镇政府办公电话0817-8700020进行查询。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对象以最终验收合格为准。……”同时查明,兴旺镇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没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截图;2.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查询页面截图

本机关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兴旺镇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进行主动公开的职责。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兴旺镇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的内容是危房改造对象申报流程,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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