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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6-06 15:25

蓬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蓬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蓬安府函〔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了《蓬安县河舒镇乐山社区1、3、4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蓬安县河舒镇乐山社区1、3、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1.4430公顷,其中农用地18.604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3.7373公顷,园地0.5119公顷,林地1.9300公顷,其他农用地2.4248公顷),建设用地2.839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蓬安县河舒镇乐山社区1、3、4组耕地13.7373公顷,园地0.5119公顷,非耕地7.1938 公顷,农房拆迁户数 54户,人口170人,面积以实际测绘数据进行安置补偿。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蓬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蓬府函〔2023〕54号)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规定标准支付。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的补偿新标准,从其规定。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蓬安县河舒镇乐山社区1、3、4组,人员拟安置197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按照我县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蓬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农业户籍人员,方可作为安置对象。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八、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1.蓬安县2025年第2批建设用地勘界图

2.蓬安县2025年第2批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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