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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头乡1月会前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1-12 16:44

(一)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评估制度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二是,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和废弃物的处置作了规定,防止对产地造成污染。三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针对性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四是,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三前”“三后”(以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在此基础上,强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四是,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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