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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4-17 15:29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及《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   本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的法定最低限度下适用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一条   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当事人曾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三起以上的;

(五)经制止、劝告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

(一)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的部分处罚。

(二)从重行政处罚者,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列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证据及使用本办法或《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

因特殊原因,办案机构作出突破《执行标准》范围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交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该单位负责人签批,但无法定依据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蓬安县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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