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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蓬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蓬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26 23:50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蓬安县行政审批

关于印发《蓬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

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蓬农〔20246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蓬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安县农业农村局 蓬安县行政审批局

2024812


蓬安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五条 受让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截留、扣缴。

(三)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四)依法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

第二章 审批规则

第六条 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第七条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八条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不含)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备案并纳入日常监管。

(二)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

(三)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500亩(含)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四)跨乡(镇)、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九条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向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收齐申请资料后,转交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办理。

(三)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受让方提供申请资料完整性及时作出受理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受理之后,要组织包括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养殖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由联合审查组对受让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勘验,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五)联合审查组作出审查意见后,由审批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六)审批通过的,由审批实施机关指导受让方与承包方在县乡具体承办部门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用规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审批实施机关各执一份。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土地流转合同原则实行一年一签,受让方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拖欠土地租金、未撂荒土地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十条 受让方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完整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和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三)农产品注册商标,农业生产机械数量及图片,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及其学历、职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等证明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资料;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含市场前景),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农户承包地委托流转需提供农户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提供会议资料。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批机关发现受让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有效期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规定的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续期的,受让方需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和要求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资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 对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切实保障农地农用。受让方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要对土地流转实行动态监测,对接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重点监测流转土地租金支付、土地利用的“非农化”、“非粮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未经批准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情况,对经营不善的受让方,要及时分析研判,提供必要帮助,做好实时预警;对未经批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业主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原则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模式,受让方缴纳土地租金后方可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提倡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防止支付风险,受让方先预缴一定的风险保障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代管,具体缴纳标准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强迫承包方向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现状,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提升土地经营效益,还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及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要加强对流转主体的管理与服务,对提供的服务可适量收取管理费用,金额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受让方发展种植养殖业的,要鼓励全覆盖购买现有政策性和特色农业保险,确保经营风险可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负责建立审批服务指南,梳理审核要点,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件模板等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拟流转土地地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借鉴、审核资料完整性并及时推送,根据审核意见签发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审批流程和备案工作要求,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批申请、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有关文件资料逐项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和日常检查。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送本级党委,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本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20249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县级、乡镇级)

2.营业执照(样板)

3.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基本情况(样板)

4.企业(组织)资信证明(样板)

5.企业和自然人信用报告(样板)

6.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样板)

7.守信承诺书(样板)

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样板)

9.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书(样板)

1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流转集体土地会议记录(样板)

1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12.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13.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14.蓬安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土地流转租金支付表

15.蓬安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汇总台账






附件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审批申请表(县级)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拟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所在位置: 市 县 镇(乡、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 组。(跨区域可加附页)

土地规模:合计 亩,其中耕地 亩,其他农用地 亩。

用 途: 流转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的其他

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和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二)农产品注册商标,农业生产机械数量及图片,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及其学历、职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等证明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资料。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含市场前景),守信承诺书。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本单位(本人)承诺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同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按合同规定内容支付流转费用。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 期: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代表、农民代表审查情况及意见

审查简要情况(具体记录另附):

审查意见:

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生态环境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市场监管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注: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拟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承诺书部分。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审批申请表(乡镇级)

申 请 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拟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所在位置: 市 县 镇(乡、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 组。(跨区域可加附页)

土地规模:合计 亩,其中耕地 亩,其他农用地 亩。

用 途: 流转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 交 的

其他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和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二)农产品注册商标,农业生产机械数量及图片,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及其学历、职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等证明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资料。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含市场前景),守信承诺书。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本单位(本人)承诺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同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按合同规定内容支付流转费用。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 期: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代表、农民代表审查

情况及意见

审查简要情况(具体记录另附):


审查意见: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 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 期:

注: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拟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承诺书部分。本表仅部门意见项可进行调整,由各级审批机关自主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附件2

营业执照(样板)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基本情况(样板)

附件4


企业(组织)资信证明(样板)

附件5

企业和自然人信用报告(样板)

附件6


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样板)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址
  3. 业主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4. 项目建设必要性
  5. 项目内容及规模
  6. 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7. 项目工期(开工及完工时间)
  8. 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前景)



盖章(签名)

日期:






附件7


守信承诺书(样板)


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依法律法规保护流转土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闲置、荒芜流转土地,不占用土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按合同规定价格和时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如果违背上述承诺,发包方及流转农户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时,本单位(本人)放弃投资改良土壤,地面附作物(包括青苗、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补偿权利,交由发包方处置;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予以赔偿。



盖章(签名)

日期:





附件8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农村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

一、流转用途:

二、流转期限:日起至日止。

三、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

1、流转价格:

2、支付方式:

四、土地流转面积

流转农户

姓 名

面积

其 中

是否基本农田

流转农户

签 字

备注

水田

旱地

其他

































五、其他

通过审批后,双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

六、本意向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书


(受托方):

本农户经与家庭承包共有人商定并代表全户将承包地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方式流转他人(土地受让方),流转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流转价款以每年每亩         现金或稻谷、玉米、小麦等实物或实物折价)的标准,委托并授权你(受托人)与土地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代为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监督土地受让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代为按时收取流转费并全额支付到我户。(流转土地情况详见流转申报表)。本委托时效从委托之日起到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的流转合同终止之日止。


附: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委托人(户主):    (签章)联系电话:


受托人: (签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0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流转集体土地会议记录(样板)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内 容:





应到会 人,实到会 人,同意 人(见签名)。



(公章)

日期:

参会同意人员签名:

附件1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申请人


申请流转

土地规模

合计 亩,其中耕地 亩,其他农用地 亩。

流转地块

位 置

市 县 镇(乡、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 组。(跨区域可加附页)

用 途


流转期限



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审批要求,予以批准。





签发人: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GF-2021-2606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业农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受托将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XXXXXXXX户农户的承包地亩(其中:田亩,土亩,其他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附件土地流转地块明细表)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公斤(大写:)□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 □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日前支付租金元(大写:)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元(大写:)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三)乙方向□缴纳□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元(大写:),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五)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土地流转地块明细表

序号

农户姓名

组别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

(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合同代码

备注

西






































































































































































































附件13



GF-2021-2607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业农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入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二、入股标的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受托将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XXXXXXXX户农户的承包地亩(其中:田亩,土亩,其他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附件土地流转地块明细表)入股给乙方。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为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红标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入股土地所占的□出资额(大写:)□股份数 (大写:) □其他: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股份分红标准。

1.按股分红。即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每亩每年元(大写:),每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按股分红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二)股份分红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方式支付股份分红。

1.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日前支付(□当□后一)年保底收益元(大写:)。乙方须于每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其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5.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入股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其他: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二)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三)乙方向□缴纳□不缴纳风险保障金元(大写:),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四)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五)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股份分红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元(大写: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大写: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入股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 (大写: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土地流转地块明细表

序号

农户姓名

(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

(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合同代码

备注

西

1














2














3














4














5











































































































































附件14

蓬安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土地流转租金支付表

(支付年度: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单位:亩、元

农户姓名

流转面积合计

其他

租金合计

领款人签字

备注

面积

单价

租金

小计

面积

单价

租金

小计

面积

单价

租金

小计



























































































合计














村(社区)负责人(签章): 流入方(签章): 租金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5

蓬安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汇总台账

序号

村名

出租方

组别及农户数

承租方

法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流转面积(亩)

签订时间

流转期限

流转

方式

是否二次流转

流转

用途

流转

价格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注:各乡镇(街道)每季度末将流转汇总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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