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相如街道檬子垭、相如山、龙滩桥、团包岭、油房沟、凤仙寨、火车站、龙岗寨、土祖庙、三星桥、真武山、罐子坝、塔子山、回龙沟、玉龙山、城南桥、凤凰山、铧厂等村(社区)区域,周口街道龙角山、磨子西街、磨子东街、下河街、茅店子、建设南路、木桥沟、笔架山、东风路、青龙街、三湾堰等社区区域,锦屏镇、河舒镇场镇以及河舒工业园区。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敬)老院;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以上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
四、在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已规划设立的依法退出并注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及相关乡镇(街道)要落实行业及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禁燃禁放禁售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0817-8627712。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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