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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府复〔2023〕4号
申请人:蓬安县某超市。
经营者:李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之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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