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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5-17 09:40

府复〔20234

申请人:蓬安县某超市

经营者:李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之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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