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3〕18号
申请人:蒙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投诉单号:1511323002023050854694421)不服,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编号1511323002023050854694421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重新受理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蓬安县某农产品小店购买了蜂蜜,到货后发现没有生产保质期,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该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于2023年5月15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该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食品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同时未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该行为应予纠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拨打12315热线投诉蓬安县某农产品销售店,诉求内容:退赔费用、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立即将该投诉转到徐家所处理,2023年5月10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徐家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核查,该店由王某个人经营,核准日期2023年4月25日,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和水产品零售等,经营场所蓬安县徐家镇某村二组。其销售的蜂蜜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涉嫌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5 月10日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中。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蜂蜜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普通消费者,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况且经营者王某交易时特别告知是自产自销,今年产的蜂蜜。现场核查时适用简易程序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并要求其下架该款产品,停止线上销售。执法人员向申请人电话联系时,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退货退款,投诉人保留进一步维权权利,故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赔偿诉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蓬安县某农产品小店”花费69元购买蜂蜜1瓶。收货后发现该蜂蜜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商家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书而在包装页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投诉(投诉单号为1511323002023050854694421),要求被申请人核查,同时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5月10日予以受理,并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蜂蜜包装上均标注有绿色食品标志,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针对被投诉人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蓬市监责改〔2023〕3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蓬市监当罚〔2023〕39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被投诉人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被申请人仍在调查。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将案件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结果,于2023年7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2.申请人与商家客服聊天截图;3.蓬市监责改〔2023〕3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4.蓬市监当罚〔2023〕39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询问笔录2份;6.证据提取单3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被申请人于5月10日在平台予以受理并告知了投诉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申请人投诉涉案商家所售蜂蜜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蜂蜜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认定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被投诉人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被申请人正在调查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人依法作出处罚,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调解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方可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在投诉中要求被申请人调解处理该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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