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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7-05 08:00

蓬安府复〔202431

    申请人:黄某。

    住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黄金沟村7社。

委托代理人:陈非,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蓬安县相如大道1号。

    负责人郑晨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收悉。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的问题,于2024年528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年6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6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

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案涉政府信息复印件,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并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及附件,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支付清单(仅需与申请人有关的内容);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协议;4.《征地调查确认书》;5.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证明;6.蓬安县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10);7.蓬安县土地征收公告,并要求以邮寄方式获取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3月29日之前答复,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鉴于《申请表》无申请人本人的签字且申请时间有涂改,载明的联系电话亦非申请人本人使用等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无法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申请人本人提出,无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指导和释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经多途径核实,确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申请人本人的意思表示,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并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复印件邮寄送达申请人的代理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38271776517),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支付清单(仅需与申请人有关的内容);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协议;4.《征地调查确认书》;5.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证明;6.蓬安县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10);7.蓬安县土地征收公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EMS物流查询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签收。签收后,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蓬自规依复2024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复印件邮寄送达申请人的代理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4.邮寄凭证及邮政EMS物流查询记录2份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蓬自规依复〔2024〕第01号);6.案涉政府信息复印件16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EMS物流查询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10时37分签收申请人的国内邮寄信函,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义务,违反了该规定。同时,鉴于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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