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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6-09 20:00


府复〔202234

申请人:蓬安县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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