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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府复〔2023〕6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红薯地瓜)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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