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3〕13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不服,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