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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4-23 18:00

蓬安府复202428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是否终止调解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告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明确其于2023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该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期限应从2023年7月20日开始计算,2023年7月31日期限届满;从2023年7月31日开始计算4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8日终止调解期限届满;告知期限自2023年10月8日开始计算,2023年10月17日告知期限届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从2023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2023年12月16日复议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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