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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4-24 18:00


蓬安府复〔202420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蓬安县相如大道1号。

负责人郑晨阳,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缴费期满后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3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事项予以公开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充市蓬安县某项目的业主,为核查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恒丰国际中心项目以下信息:1.项目的总平面图;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指建设单位向贵单位申请该证时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3.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5.建设工程竣工图;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7.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8.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影印文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10.立项审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至迟应当于2023年12月20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作出书面答复,该逾期答复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在超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后,被申请人又逾期于2024年1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缴费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的涉及某项目的10项申请内容均需收费,并要求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将9580元信息公开处理费用缴纳完毕。”申请人将该缴费通知书视为被申请人逾期答复后的补救行为,但该行为仍旧不当。《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该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申请人的每一项申请单独计算费用,不适用累加算法,但被申请人却进行了累加的计算模式,被申请人的收费计算方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无法按照其缴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缴费。而在被申请人于缴费通知书中告知的缴费期限(即2024年1月31日)截止后,直至日前,被申请人仍未就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即便被申请人认为不予公开的原因系申请人未按时缴费,但被申请人也并未针对30页以内不收费的内容进行公开并作出书面答复,其不予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缴费期满后不予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共10页。经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除第一页有本人的签名外,其余9页均未签字确认。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情况说明的函》,通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本人到被申请人处对未签字的《申请表》签字确认。由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载明的申请事项共10项,涉及内容多,故不能当场答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于2024年1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申请人的行为已视为放弃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申请人已经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已没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基础,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已载明“在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处理杨玉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因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以对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有异议为由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打印《南充市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称其系蓬安县恒丰国际商业中心项目业主,因与项目开发商发生纠纷,为查验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1.项目的总平面图;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指建设单位向贵单位申请该证时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3.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文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5.建设工程竣工图;6.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7.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8.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影印文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10.立项审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上述申请表“申请人签名(盖章)”处仅1份有申请人本人的签名。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申请,经初步审查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情况说明的函》,要求申请人对未签名的9份申请表进行补正,于2023年11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签收。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对申请表进行补正。因申请事项涉及内容过多,无法当场作出答复,经批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关于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告知书》,并于12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确认可提供的信息资料共计37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按照按量计收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9580元,请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将视为放弃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该申请。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缴费通知书,但未在通知确认的时限内完成缴费。缴费期满后,被申请人未再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南充市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份;2.《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情况说明的函》;3.《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告知书》;4.邮政快递物流截图2份;5.《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费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数量及要求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等情况,在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依照前述管理办法通知其缴纳相应信息处理费。申请人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限内完成缴纳,视为放弃申请,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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