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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6-11 18:00

蓬安府复〔202432

申请人:都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

: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283号。

负责人:罗长明,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蓬公依复〔2024〕第1号);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爱好骑行拍摄短视频,在抖音和快手两个自媒体账号上拥有6万粉丝,从2023年起遭受针对其本人及家人的网络暴力长达半年,申请人被迫向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前一天,2024年5月5日下午,实施网络暴力的杨某等人来到蓬安县锦屏派出所,派出所所长组织双方进行纠纷调解,申请人到达现场后明确表示不愿意和解沟通,随即杨某对申请人进行了两次人格侮辱,申请人于5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现场派出所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予公开。现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5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认为5月5日下午锦屏派出所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是为规范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活动,在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制作、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本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蓬公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56日申请人为了向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杨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202455日16时许调解现场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录像。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蓬公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视频录像属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制作、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于当天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南充市蓬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蓬公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蓬安县公安局送达回执;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5月6日提交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系对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属于案件材料,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获得。虽然录音录像系民警在履行接处警过程中制作形成,但携带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不是处警的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也并未要求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录像系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信息,主要作用在于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活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予公开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录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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