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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府复〔2024〕42号
申请人:王某。
住 所:四川省蓬安县利溪镇大湾丘村5组96号。
被申请人:蓬安县利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蓬安县利溪镇禹王街4号。
法定代表人:胡玲,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告知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告知书》是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关于补偿金额已打款到申请人账户以及清理鱼塘内的鱼及附着物的告知,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事前告知行为,并不属于安置补偿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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