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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0-24 18:00

蓬安府复〔202445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816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4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年9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得第三人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于2024年5月23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5592551)向被申请人寄递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对该告知书及处理方式、过程、结果均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告知时未告知相关行政救济的权利系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认为涉事食品属于热加工食品,后以蜂蜜、红糖、肉松、食用盐、辣椒、花椒为原材料,经调味形成“咸肉松”风味,仅为改变其风味,与原味形成差异,不属于二次加工系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GB/T 30645规定,油炸类糕点是“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上午糕点”。涉事食品表层糖霜及肉松等物质为油炸后添加,其不符合标准定义。2.第三人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仅有“糕点类-2401-热加工糕点-油炸类糕点(松酥类)”,GB/T 30645第2.1.1.1.3松酥类定义为:用较少的食用油脂、较多的糖,辅以蛋品、乳品等并加入膨松剂,调制成具有一定韧性、良好可塑性的面团,经成形、油炸而成的糕点、涉事食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定义。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材料为反映第三人生产的涉事食品涉嫌虚假标注、无证生产的情形,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权力职责对该情况进行核实。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未告知相关行政救济的权利程序合法。

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5月30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并于6月5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在告知举报不予立案时要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救济权利。因此,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告知相关行政救济的权利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认定涉事食品属于热加工食品系事实认定正确。

经现场核实涉事产品工艺流程,根据GB/T 306452.1.1.2规定“油炸类糕点 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该产品最终熟制工艺为油炸,符合该标准定义。

根据GB/T 30654第2.1.2规定“冷加工糕点 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一类糕点”,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为高温油炸后,放入恒温80℃的糖浆锅内搅拌上浆裹料冷却而成,不符合冷加工糕点定义。

根据GB/T 30645第2.1.1.2.3规定“松酥类 用较少的食用油脂、较多的糖、辅以蛋品、乳品等加入膨松剂,调制成具有一定韧性、良好可塑性的面团,经成形、油炸而成的糕点”。该产品为以小麦粉为原料,加入适量鸡蛋、菜籽油、蜂蜜、复合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淀粉、碳酸钙)混合调制成面团,放入17℃发酵室恒温发酵13小时,经成型、油炸、裹料(80℃恒温)、冷却、包装而成,涉事产品符合标准定义。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5月30日执法人员对涉事产品生产者蓬安县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笔录》,核实投诉举报内容。该企业生产的姚麻花(肉松)以小麦粉为原料,加入适量鸡蛋、菜籽油、蜂蜜、复合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淀粉、碳酸钙)混合调制成面团,放入17℃发酵室恒温发酵13小时,经成型、油炸、裹料(80℃恒温)、冷却、包装而成,与企业许可明细(糕点-2401-热加工糕点-油炸类糕点[松酥类])一致,不存在虚假标注、无证生产情形。被申请人6月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蓬市场监管﹝2024﹞第7号),并邮寄给申请人,已经依法正确履行职能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范大妈美食店购买了1袋蓬安县某公司生产的咸肉松姚麻花。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涉事食品使用标准GB/T 20977,其标示产品加工方式为热加工,但根据GB/T 30645-2014《糕点分类》及GB/T 12140-2007《糕点术语》的规定,涉事食品并非热加工工艺,故涉事食品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形;另查询到被投诉举报人仅办理了热加工糕点类食品生产许可,未办理冷加工糕点项目,故涉事食品存在超范围生产的情形,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为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投诉举报,恳请依法受理核查。本投诉举报请求的诉求为产品退赔召回、依法查处、书面告知、奖励。”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5月30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核实蓬安县某公司生产麻花的工艺流程为“小麦粉-和面-发酵-成型-油炸-裹料-冷却-包装-成品-入库”。该公司食品安全员罗某表示:麻花是以小麦粉为原材料,加入食用植物油、糖、鸡蛋、膨松剂,调和成面团,待发酵后手工搓成麻花形状,油炸而成,原味是直接冷却包装,其他风味是油炸的同时熬制糖浆,并在80℃恒温时淋于麻花上,裹上肉松、芝麻等辅料,再冷却包装而成。常温或低温条件下,糖浆会凝固、结块,无法让辅料附着于上面,不能达到生产不同风味麻花的目的,所以只能在高温条件下进行。

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均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案涉食品是油炸后裹了糖浆、蜂蜜、肉松等,就属于油炸上糖浆类糕点,油炸上糖浆类糕点在GB/T 20977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面都属于冷加工糕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物流查询结果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图片2张;5.蓬安县某公司油炸类糕点(麻花)工艺流程图;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7.询问笔录(录音整理);8.《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9.GB/T 30645-2014《糕点分类》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并无处理投诉举报的救济途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的权利并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的权利系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于6月5日作出举报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同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糕点分为热加工糕点(2401)和冷加工糕点(2402),按照GB/T 30645-2014《糕点分类》2.1.2规定,冷加工糕点是“在各种加热熟制工艺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本案中,案涉食品是在80℃恒温条件下进行裹料,现有证据不能认定80℃恒温属于常温或者低温,故申请人认为案涉食品是油炸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冷加工糕点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商家存在虚假标注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符合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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