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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1-18 18:00

蓬安府复〔202453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告知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019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告知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反映第三人蓬安县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网店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懒政怠政、不作为,建议将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所有发放的工薪全部追回,上交国家,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告知程序。

2024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6月26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处理。7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同日,将《举报立案告知书》通过圆通速递邮寄给了申请人,并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快递信息,让其注意查收。物流平台的物流轨迹显示2024年7月15日17时27分快递已签收,签收人凭取货码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告知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2024年6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6月26日,被申请人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了核查。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时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物流查询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凭取货码签收了《举报立案告知书》。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履行告知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和邮寄方式告知了举报处理结果的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物流查询结果2.《现场笔录》1份;3.《举报立案告知书》及物流查询结果;4.短信告知截图;5:询问笔录(录音整理)

本机关认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3日收到举报材料,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举报告知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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