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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府复〔2024〕46号
申请人:崔某,沈某,沈某,卿某。
委托代理人:张连珠,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 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蓬安县公安局。
地 址: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283号。
负责人:罗长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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