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4〕58号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非,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蓬安县相如街道办事处。
地 址:蓬安县建设南路236号。
负责人:姚进,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对其《请求履行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和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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