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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1-02 18:00

蓬安府复〔202462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书中为蓬安县教委、蓬安县县人事局、蓬安县县财政局、蓬安县县编委和杨家中学)

址:蓬安县政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陶红霖,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结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案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只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程序性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申请人可依法请求复查。同时,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聘用单位的解聘行为,解聘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和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申请人若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案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作出机关是蓬安县教育和体育局,而申请人罗列的被申请人为蓬安县教委、蓬安县县人事局、蓬安县县财政局、蓬安县县编委和杨家中学,均不是作出案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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