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复〔2025〕13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蓬安县东风路226号。
负责人:杜长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18日
蓬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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