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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发布时间: 2024-01-26 09:06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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