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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4-23 10:50

职权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经领导审批后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具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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