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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3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25 | 来源:县政府办

蓬安府办发〔2023〕2号

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蓬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3      

  






蓬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蓬安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 施),包括对乡镇(街道)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户用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社区污水处理厂(站)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用于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的管网、泵站、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设备。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分散居住的农户污水进行预处理的化粪池、沉淀池、沼气池等设施,以及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系统。

第三条 蓬安生态环境局对全县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站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村级组织应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树立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管理好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运维管理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组建专业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以招投标、比选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服务片区管网进行维护、运营、管理。

各乡镇(街道)对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处理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三)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四)对人工湿地(氧化塘)植物进行养护,死亡植物及时补植。

(五)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处理规模大于50m3/d(含)的每季度自行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在5m3/d(含)-50/天(不含)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监测项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六)健全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向蓬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相关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耗电量统计表;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复印件;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各乡镇(街道)应当将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信息,定期报送蓬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乡镇(街道),制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设置明显的保护标识,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各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安全规程和安全防护预案,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规定,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触电、落水、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蓬安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属地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一)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废污油和有害气体、餐厨油烟气体;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垃圾、油脂、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排水口区域设置障碍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管网、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等;

(六)其他危害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危害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职责,对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处置、运营状况、污水排放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进出水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进行监督监测,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蓬安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照国家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省市监测方案对污水处理厂(站)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监测;

(二)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至少每半年随机监测一次;

(三)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不定期进行抽样监测。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职责,结合县域实际,制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考核标准,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等部门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进行监督,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委托经营协议,依据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对污水处理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在已经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社区,按照谁排放污水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乡镇(街道)、社区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保障乡镇(街道)、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政府补贴机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统筹资金给予补贴,同时探索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支持社会资金参与运行维护。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4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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