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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5749639711D/2023-000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12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0 | 来源:蓬安人民政府办公室

蓬安府办发〔2023〕6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蓬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2        


蓬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推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蓬安县境内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登记基本要求】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只能登记为一处。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申请登记的地址应当明确和具体。

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第五条 【一址多照】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第六条 【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应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条 【场所条件】下列场所可以用作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

(一)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

(二)取得商品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商用房产;

(三)县内各类功能园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禁止条件】下列场所不得用于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房屋;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房屋;

(三)县人民政府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九条【法律责任及审查】市场主体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提交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提交下列合法的场所证明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不能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包括自建房),可由当地住建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查后、出具载明该房屋的具体位置、属性、所有权人及安全状况的证明作为权属证明;还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提交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住建管理部门备案)以及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房屋权属证明。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其他市场主体所属房屋(摊位)的,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或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

(五)租赁军队房屋的,除提交租赁协议外,还应提交军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提交合法电商平台出具的网店网址证明。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的,登记机关不再查验原件。

第十一条 【前置许可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可以不再提交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证照分离改革】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所载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的地址登记信息,不是对其场所实体经营条件的许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场所实体经营条件审批或许可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或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场所地址与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新兴产业登记】同一地址能有效划分物理区间,且适宜同址经营的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可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住改商的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或租赁(借用)他人的住宅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如遇政府规划或拆迁,不作为房产性质变更的依据。

(一)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事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

(二)能够提交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已经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利害关系人,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三)提交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免于登记情形】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项目审批的,可直接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有关部门对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外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外地市场主体来蓬安县辖区内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主体及条件】市场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主体的住所及其备案的经营场所,均需在蓬安县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二)市场主体应为内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应为一般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设立时的经营场所备案】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合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除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设立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体股东(投资人、成员)签署的备案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备案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使用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载明备案经营场所的章程(合伙协议)。

第十九条【成立后的经营场所备案】市场主体成立后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除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变更登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备案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二)同意增设经营场所、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内容的决议、决定;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使用场所证明文件;

(四)明确记载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章程(合伙协议)或章程修正案(合伙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登记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免费查询。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自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二)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由住建、自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监、文广旅、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卫健、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住建、自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监、文广旅、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卫健、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侵权司法救济】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及解释】本办法自2023512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附件1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申请将位于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           ,用途为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有关规定,已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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